索引号 | 620722087/2024-00200 | 发文字号 | 民政办发〔2024〕64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4-08-20 15:58:03 | 是否有效 | 是 |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民乐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甘政办发〔2019〕40号)及《张掖市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张政办发〔2019〕10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主要以实行聘期制的执业律师为主;特殊法律事务可以临时聘请专项服务的专家和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队,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律师应具有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专项服务专家应具有行业资质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好的影响和经验;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者党纪、政务、行业处分;
(六)了解社情民意,熟悉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保证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按照以下程序遴选聘任:
(一)依照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各方推荐,择优提出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征求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
(三)征求市司法局对拟聘任律师的意见;
(四)将候选人名单报县政府审定;
(五)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六)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核;
(三)参与政府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或法律文书;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代理诉讼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七)办理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对县政府交办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调研;
(五)参加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讨论表决;
(六)根据县政府要求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第八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调研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九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得妄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表不当言论;
(二)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从事有损于县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签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县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由县司法局呈报县政府。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向县司法局反馈处理情况。
外聘法律顾问依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履职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报送县司法局,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因特殊法律服务,外聘法律顾问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临时聘请专项服务的专家和律师及律师团队办理特殊法律事务,特殊法律事务办理终结后,法律顾问身份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足额保障,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协议、法治政府建设等重大行政行为出具法律意见的,每件400元;
(二)参与政府合作项目洽谈、专项调研、县政府重要会议、行政复议议决会及各类会议的,每次600元;
(四)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及起草、修改、审查合同、法律文书的,每件500元;
(五)为政府处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治讲座的每件500元;
(六)代理民事、行政应诉案件:一审每件2000元,二审每件1500元,申抗诉案件每件1800元;
(七)参与其他法律事务的费用参照上述服务项目同类标准支付。
临时聘请专项服务的专家和律师及律师团队的服务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政府及其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违反本规定或者违反约定,给政府及其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司法局应当为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全县各行政机关要遵照本规则,完善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依照相关程序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