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民乐县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索引号 620722087/2021-0011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政务服务中心
生成日期 2020-10-20 11:43:27 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行政决策,是指由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行政部门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第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参会人员

第七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了解征求意见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八条  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并通过以下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载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九条  基层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