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87/2020-00207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0-03-24 15:19:36 | 是否有效 | 是 |
为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接收渠道及规范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和“当面提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1.网站申请。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渠道,并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
2.邮寄申请。行政机关信件收发机构与信件处理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做好交接登记。
3.现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对于委托申请情形,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其他形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答复期限。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确认登记。登记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或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一)补正告知
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五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五是其他需要补正的情况。
四、拟办
(一)自行办理
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二)协同办理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三)会商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做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六、审核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审核。
七、做出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情况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送达
(一)直接送达
对直接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经申请人签收确认。
(二)邮寄送达
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三)电子送达
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四)送达期限
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期限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电子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
九、存档
(一)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互联网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所有依申请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设立台账记录。
(三)数据分析和运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有条件的可在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设置自动统计功能,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附件: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2.张掖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张掖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