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47/2023-00006 | 发文字号 | 民工信字〔2023〕1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工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工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16 15:20:57 | 是否有效 | 是 |
本报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形成。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报告电子版可在民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全文公开。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县工信局联系(地址:民乐县金山路县档案馆三楼,电话:0936-4421192)。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县工信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乐县2022年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条例,夯实主动公开工作基础,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加大监督保障力度,全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民乐县工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为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明确由分管信息工作的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定1名干部负责日常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项、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等,及时传达国家、省、市、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对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作具体部署,局办公室加强日常督查,确保各项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公开意识、保密意识,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加强《条例》宣传工作,开展《条例》线上知识竞赛活动,进一步掀起《条例》学习宣传的新高潮,增强《条例》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深对《条例》的了解和认识。
(三)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公开内容
结合工信工作实际,依据《条例》和民乐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民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明确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内容、形式和公开、受理、回复的反馈机制,做到“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 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确保政务公开内容无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事项。在具体工作中,对公开的主体和对象、内容和范围、程序和时限、权利和义务、监督办法和责任制度等方面也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准确把握“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坚持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四)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信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紧紧围绕本年度中心工作,制定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方案,以保证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同时认真、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发布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西部民乐网)公开政务信息27条,其中法定主动公开栏目中“六稳”“六保”12篇、政策解读4篇,助企纾困3篇、重大决策预公开4篇、草案意见征集1篇,年度报告1篇,机构概括1篇,部门领导信息简介1篇。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发布信息41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 不予 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 无法 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 不予 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 其他 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2022年,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充实公开内容,规范优化申请处理流程,建设了长效工作机制,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升,但与市、县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股室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及时。
(二)改进措施
2023年,工信局将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转变观念,落实岗位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工作人员抓落实”的工作体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做好法定主动公开、部门文件和动态信息等栏目的分类,保证信息内容的完整性。
三是规范信息发布。贯彻落实信息发布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严把信息发布的关口,认真审查发布内容,避免出现错别字、敏感词汇、个人隐私等情况,确保网上信息发布准确、安全、高效。同时安排人员不定期核查已发布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是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日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界定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让依法应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有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