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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和废止《民乐县工业突破发展三年 行动方案(2022-2024年)》部分内容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47/2024-00032 发文字号 民办字〔2024〕4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工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4-06-10 15:09:06 是否有效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驻民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修改和废止《民乐县工业突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民办发〔2022〕11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中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修改内容

1.《行动方案》第四部分“工作措施”第四条第19项中“增强龙头骨干企业培育。落实县级领导包抓重点企业、部门联系成长型企业工作制度工信部门抓规模以上企业梯队培育工作,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专业化生产与大型企业建立密切协作关系,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以龙头骨干企业和新建重大投资项目为重点,重点打造3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积极培育一批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档次申请市级资金支持,协调县级资金奖补。对全县财政税收贡献大的工业企业,对其年度形成县级财力的增量部分按照比例给予贡献奖励。”修改为:“增强龙头骨干企业培育。落实县级领导包抓重点企业、部门联系成长型企业工作制度工信部门抓规模以上企业梯队培育工作,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专业化生产与大型企业建立密切协作关系,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以龙头骨干企业和新建重大投资项目为重点,重点打造3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积极培育一批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档次申请市级资金支持,协调县级资金奖补。”

2.《行动方案》第四部分“工作措施”第七条第29项中“加大土地支持力度。深化工业园区改革创新,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坚持用地跟着项目走,建立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支持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用地。对列入省市项目库的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项目、工业企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探索实现弹性供地,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且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新能源项目除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给予优惠;对现有规上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大力提高土地和标准厂房利用效率。”修改为:“加大土地支持力度。深化工业园区改革创新,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坚持用地跟着项目走,建立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支持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用地。对列入省市项目库的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项目、工业企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探索实现弹性供地,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对现有规上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大力提高土地和标准厂房利用效率。”

二、废止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废止《行动方案》及附件3《民乐县工业突破发展三年行动企业激励政策(试行)》的以下内容:

1.《行动方案》第四部分“工作措施”第七条第28项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对全县财源建设贡献大的企业,视其投资运营综合效益和经济贡献情况分档次争取奖励;对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大项目企业高管及高端人才、紧缺人才、急需人才,从纳税年度起按其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对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民乐县工业突破发展三年行动激励政策(试行))》第三条“奖励范围”第3项“对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且增速在10%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年度形成县级财力增量部分的30%给予贡献奖励。

修改和废止内容自即日起予以执行,请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抓好工作落实。

      

                           

                           中共民乐县委办公室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