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87/2024-00238 | 发文字号 | 民政办发〔2024〕72号 |
关键词 | 保护;修复;绿色发展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4-09-14 14:59:44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
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75号)精神,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机制,实现保护、治理、开发相协调,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建设绿色、开放、兴业、幸福新民乐。
二、参与内容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三、参与领域
(一)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国土绿化、三北工程、人工商品林建设、低效林退化林修复、受损退化草地修复、退化湿地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工程;开展自然湿地岸线维护;开展野生动植物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实施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
(二)沙化土地治理修复。实施退化植被修复、防风固沙、林草沙综合治理、巩固防沙治沙成果、土壤改良等,形成林地草地耕地科学布局,多树种相结合、乔灌草科学配置的绿色生态屏障,提升防风固沙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依据评估界定的自然保护地和建设范围,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在符合管控政策前提下,鼓励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
(四)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部分乡村耕地破碎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等问题,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用地整理、农田防护林网建设、乡村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和条件。
(五)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建设城市内部生态廊道、城郊生态防护绿地、环城林带和城镇公园;保护修复城市绿地,扩展蓄滞空间,构建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完善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
(六)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等;积极发展经济林产业和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农作物基因多样性保护与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实用技术;引导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三品一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创建地域特色鲜明的林产品品牌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四、参与模式
(一)社会资本自主投资模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债券、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组建投资运营公司等EOD模式,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三)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通过建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社会资本投资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时,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县政府批准的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获得相应收益;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由县政府交易后按协议获得相应收益。
五、参与程序
(一)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坚持问题导向,各镇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按照适宜性原则科学设立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并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年度(阶段)实施计划。
(二)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组织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或关键指标、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合理确定财税支持方式及资金比例。注重尊重民意,坚持底线思维,保护相关主体利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复实施,生态保护修复作业设计经县林草局批复实施。
(三)择优引入社会资本。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公开,各镇及相关部门单位,择优引入社会资本,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任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各镇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强化项目监管,指导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不科学、不规范或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问题,对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停工整改。
(五)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各镇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涉及政府奖补的项目组织财务审计。
(六)规范开展项目后期管护。合理界定项目后期管护和运维工作,落实后期管护经费,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镇(或业务主管部门)、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后期管护主体签订三方管护合同,明确后期管护主体责任、管护期限和管护内容等。管护经费纳入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预算足额保障,管护期限从项目通过市级验收确认时起算,管护期限不少于3年。
六、支持政策
(一)规划管控政策。自然资源部门应将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项目、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涉及的合理建设用地需求但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的,可以使用国土空间规划预留造林绿化用地空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管控、用途管制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在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基础上,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区范围内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可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依法审批。项目验收后,通过年度国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二)产权激励政策。一是使用权:在生态修复重点区域内,探索开展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二是优先权: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三是转让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
(三)碳汇交易政策。加快建立健全我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按照国家、省和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交易规则,加大降碳产品开发力度,扩大价值实现规模,调动企业通过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
(四)林木采伐政策。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五)财税支持政策。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社会资本实施造林绿化,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绿化工程项目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优先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六)金融扶持政策。在不新增地方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鼓励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新金融支持方式,以支持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方向,构建多方合作共赢模式,推进生态保护修复与当地产业绿色发展一体化实施。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要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科学编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明确修复任务,确定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及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程序,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二)优化监管服务。健全投资促进机制,及时发布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行业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部门奖惩联动。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严禁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等红线,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宣传推广。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播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提升生态保护修复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