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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57/2024-00053 发文字号 民交字〔2024〕2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4-03-15 09:16:25 是否有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交通运输行业新型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意识和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信用承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交通运输信用建设,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通过建立信用承诺制,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行业营商环境,助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引导、推动作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建立实施信用承诺制,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自律,让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业的价值追求和行动自觉。

坚持主体自愿。推动市场主体自觉自愿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争做诚信模范。

坚持行业自律。通过行业组织完善和规范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监督市场主体遵守,对行业市场主体形成监督约束,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坚持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格局,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明确信用承诺主体及范围

一)信用承诺主体交通运输行业信用承诺主体是指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进行失信信用修复及主动承诺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信用承诺范围信用承诺范围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权责范围内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及交通运输行业组织管理服务权责范围内有关事项。

三、信用承诺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及其他事项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经市场主体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可先行受理,进入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三)证明替代型信用承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交通运输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交通运输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四)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交通运输领域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本行业内建立健全自律型信用承诺制度,可根据交通运输领域特点制定行业内自律承诺标准文本,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五)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存在失信记录的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六)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其他类型信用承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需要,开展的其他类型信用承诺。

四、信用承诺内容

《信用承诺书》应含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提供给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严格依法开展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5.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等;

6.根据行业管理规定需要做出的其他承诺。

7.自愿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平台,并通过“信用交通·甘肃”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8.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需要做出的其他承诺。

五、信用承诺程序

1.告知。交通运输部门应在本门户网站提供《信用承诺书》示例电子文档,方便承诺人自行下载。并同时提供线下材料,告知、指导承诺人按规范格式填写。

2.承诺。《信用承诺书》由市场主体填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承诺应综合考虑各类承诺的关系,尽量避免重复承诺、多头承诺。

3.公示。交通运输部门在市场主体获得行政审批、资质(资格)认定或者中标后,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按要求予以公示。

4.存档。《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市场主体留存、一份随同市场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一并归档管理。

六、信用承诺运用

(一)信用公示。交通运输部门在行政管理或服务中收集的市场主体提交的或自主自愿签订的信用承诺书,应通过“信用交通·甘肃”、政府门户网站、市信用平台等向社会公示;鼓励行业协会会员或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签订的信用承诺书,通过市场主体自建网站、行业协会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类监管。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纳入省级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诺者,根据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分类,依法依规给予行业信用评价扣分或降级、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差别化惩戒措施清单。

(三)服务通道。对守诺者,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要给予优先或加快办理;对违诺者,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四)政策扶持。为市场主体办理享受交通运输政策资金扶持、补贴时,应将该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守诺者,予以扶持,对违诺者,不予扶持或予以限制。

(五)考核评定。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除有明确规定外,市场主体是否作出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的前置条件。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获得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作出决定的交通运输审批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列入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区、市)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但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适用承诺告知制度的,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股室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充分认识到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具体工作责任人、信用承诺的事项、应用范围等内容,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股室要多途径、多形式加强信用承诺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相关知识,推动企业深刻认识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加大各类信用承诺的公开公示力度,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有关单位、股室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归集信用承诺相关信息,并适时总结信用承诺制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形成信用承诺应用案例信息并及时报送。 

附件:信用承诺书示例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