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61/2023-00600 | 发文字号 | 民卫函发〔2023〕98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卫健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卫健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16 11:23:37 | 是否有效 | 是 |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健委关于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院和互认项目动态调整的通知》(甘卫医政函〔2023〕417号)转发你们,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落实。
一、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民乐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针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成因、找准根源,完善政策设计,健全制度机制,堵塞监管漏洞,力求长治长效。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省临床检验、医学放射、超声影像质控中心互认标准和互认项目要求,积极开展互认项目质控工作,同时,根据甘肃省《2023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100项编码》,尽快完成100项互认项目编码对照工作。
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甘肃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摸排自查,并于11月9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县卫健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督导检查,对于未按规定互认的,由相关医院、责任医师退回相关检查检验费用,达到“以管促改、以管促建、以管提质”效果,并于11月11日前将督导情况报县卫健局。
民乐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