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3/2022-00214 | 发文字号 | 民发改〔2022〕79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发改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发改局 |
生成日期 | 2022-07-25 10:31:37 | 是否有效 | 是 |
县属各有关单位、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方便市民高效便捷停车,我们对县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财政局2021年制定的《民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中免费停车时间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民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不包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民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民发改〔2021〕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民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民乐县发展和改革局 民乐县公安局
民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乐县自然资源局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民乐县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民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小型车(载客9座以下含9座或载重3吨以下含3吨):1小时以内收费2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大型车(载客9座以上或载重3吨以上):1小时以内收费3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3.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不收费(不含机械式立体车库)。道路路内停车位夜间(夏季4月15日至10月14日晚9:00时至次日早7:00时,冬季10月15日至次年4月14日晚7:00时至次日早8:00时)免收停车费。
4.对进入停车场的军(警)车、执法车、救援(护)车、救灾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免费。
5.执行范围:道路路内停车位,高铁站、汽车站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新建的停车场(位)。
二、执行政府定价的3A级及以下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 小型机动车(载客9座以下含9座或载重3吨以下含3吨)10元/车·次。
2.大型机动车(载客9座以上或载重3吨以上)15元/车·次。
3.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不收费。
4.对进入停车场的军(警)车、执法车、救援(护)车、救灾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免费。
5.执行范围:金山公园。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露天停车场停放
1.小型车(载客9座以下含9座或载重3吨以下含3吨):1小时以内收费2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5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大型车(载客9座以上或载重3吨以上):1小时以内收费3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二)地下停车场停放
1.小型车(载客9座以下含9座或载重3吨以下含3吨):1小时以内收费3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大型车(载客9座以上或载重3吨以上):1小时以内收费5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三)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不收费(不含机械式立体车库)。
(四)对进入停车场的军(警)车、执法车、救援(护)车、救灾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免费。
(五)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六)执行范围: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三馆、殡仪馆、体育馆、银行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说明:道路路内停车位,是指由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路内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