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7/2024-00629 | 发文字号 | 民水许可〔2024〕48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水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水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16 11:35:28 | 是否有效 | 是 |
李元魁:
你报来的延续取水申请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机井取水工程延续取水申请符合实际,取水要求基本合理。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你机井取水许可证到期延续。现批复如下:
李元魁二号农田灌溉机井,法定代表人、取水用途、取水类型,取水地点均不发生变化;根据《“十四五”民乐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共民乐县委 民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地下水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及民乐县水务局地下水压减计划将原年许可水量9万立方米核减为8.1万立方米;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
你收到批复后,要严禁超许可取水,严格按年度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出现重大旱情或其他紧急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统一调度。
本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取水时,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民乐县水务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