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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民政局关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公告

索引号 620722051/2024-0031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7-04 17:13:23 是否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兜底功能,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3〕115号)和《张掖市民政局 张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张民发〔2023〕133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龄60岁以上;

2.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GB/T42195-2022),经评估确定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总分0-29分)等级;

4.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二、补贴标准

补贴包括救助对象个人补助金和养老机构绩效补助,其中:个人补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本人账户,绩效补助金补贴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

1.救助对象个人补助标准/月=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救助对象本人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对象已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

2.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标准/月=养老机构收住的救助对象救助金总额*30%。

三、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

1.个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入住申请。

2.能力评估。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3.办理入住。经评估为能力完全丧失等级的,安排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入住时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签订服务协议,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

4.补贴申请及发放。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民政局申请救助金,县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对象是否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校。经审校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校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5.动态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县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书面报告。县民政局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放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四、依法维权途径

当您在办理事项过程中,遇到政策规定或办理程序不明白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在您所在镇(社管委)咨询或向县民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咨询或投诉。

民乐县民政局(福利慈善股):0936-4418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