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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民政局 民乐县财政局 民乐县公安局 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51/2024-00254 发文字号 民民政发〔2024〕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6-14 11:09:59 是否有效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3〕129号)和《张掖市民政局 张掖市财政局 张掖市公安局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张民发〔2024〕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高龄津贴全面、及时、精准发放。现就过渡期后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政策

(一)发放对象。具有民乐县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全县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如下: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实施时间。2024年1月起,以此文件为准,全面落实民乐县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普惠制度。

二、资金安排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标准按月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具体安排为:80-89周岁老人,市级补助每人每年60元,差额部分由县财政配套落实;90-99周岁老人,省级补助每人每年720元,差额部分由县财政配套落实;100周岁以上老人,省级补助每人每年1200元,差额部分由县财政配套落实。

三、发放形式

(一)参保老年人发放流程。对于参保老年人,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采取“不见面审批”方式发放高龄津贴。县人社局每月月底前分别提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80周岁以上参保老年人相关数据。县民政局及时与人社局、公安局复核后,实施发放工作。

(二)未参保老年人发放流程。对于未参保老年人,按照“本人申请、各镇受理、县民政局审核发放”的程序进行办理。要进一步简化流程,帮助老年人填报信息、比对数据,依托“金张掖快办”平台建立在线申领渠道,落实便民服务要求。

(三)变更处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户籍迁移的,应在30日内主动到新的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变更申请。户籍迁出的当月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次月起的津贴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四)发放时间。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到高龄老人银行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甘肃省xx市xx县x年x月高龄津贴”,每月10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五)停止发放。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在核查中超过1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经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且银行余额足够的,发放部门委托资金代发银行予以在线追缴退回。如未能足额及时扣缴退回的,通过其他渠道予以追缴退回。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县民政局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牵头部门,做好资金预算、部门协调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足额、及时享受到高龄津贴。县财政局做好高龄津贴的经费安排工作。县公安局做好80周岁以上民乐县户籍老年人数据核验工作。县人社局配合提供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领取人员等相关数据。

(二)加强数据管理。县民政局要定期与人社局、公安局等进行数据比对,夯实数据基础,动态更新数据,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建立基础数据库,按照数据比对反馈情况,及时调整发放对象和津贴标准,对存疑数据及时核查纠正,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不多发。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解决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会同财政局做好资金监管,确保发放工作平稳有序。县民政局要建立发放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完善基础数据和档案管理,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同时,对于存在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意见答复,确保工作精准高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和相关部门要通过媒体、宣传册、社区微信群、基层党支部等,广泛准确宣传高龄津贴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