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3/2024-00058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14 16:52:39 | 是否有效 | 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三、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五、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监管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七、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八、投诉书递交方式:
1.当事人于投诉有效期内登录民乐县政务服务网站,选择部门服务事项政府采购投诉栏目在线办理,将投诉书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2.当事人于投诉有效期内将投诉书当面递交或邮寄至民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九、部门受理投诉的机构:民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电话:0936-4455423
电子邮箱:czjzfcg2022@163.com
地 址:民乐县西大街24号
十、政府采购投诉书(文本格式)可登录民乐县人民政府网、民乐县政府采购网或张掖市政府采购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