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3/2024-0001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0 17:18:11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民乐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包括已纳入甘肃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和未纳入甘肃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对参与甘肃省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类。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包括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五条 履职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履职行为互相评价20分(采购人评价10分,代理机构的评价1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80分。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履职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第七条 履职评价结果作为对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履职评价
第八条 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按照《民乐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专家)》(附件1)和《民乐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专家)》(附件2)完成对评审专家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评价各10分。履职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被评价评审专家所有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次数的算数平均值。
第九条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审计等发现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参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采购人)》(附件5)和《民乐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专家)》(附件3),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基础分值为8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得分为评价期末基础分值与累计扣分的差。
第十条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得分等于100的记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90小于100的记为“B”级;得分大于等于80小于90的记为“C”级;得分小于80的记为“D”级。同时在评价结果为“A”级的专家中,按年度参与评审项目数量进行排序,推荐前20%评审专家为优质“A+”级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公示。每个评价期(一年)结束后,县财政局将评审专家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信用公示5日。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自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县财政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三章 履职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
第十二条 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每年的履职评价结果,与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等级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履职评价等级为“A+”级和“A”级的,在下一年度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增加50%的被抽取率,不限制被抽取次数,履职评价等级为“D”级的,限制其下一年度被抽取次数为3次。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定期将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推送至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民乐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