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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620722053/2024-00012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2-20 17:16:20 是否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民乐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优化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规定完成信息登记注册,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对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职评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单独进行。

第三条代理机构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类。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1日至1231日)。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包括代理行为互相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五条履职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代理行为互相评价20分(供应商评价8分,采购人评价6分,评审专家评价6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80分。

第六条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履职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第七条履职评价结果作为对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履职评价

第八条代理行为相互评价。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以及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专家费用发放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按照《民乐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代理机构)》(附件1)、《民乐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代理机构)》(附件2)、《民乐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代理机构)》(附件3)完成对代理机构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供应商评价占8分(附件1),采购人评价占6分(附件2),评审专家评价占6分(附件3)。代理行为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被评价代理机构所有采购项目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九条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及审计等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参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采购人)》(附件6)和《民乐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代理机构)》(附件4),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分,满分为8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得分为评价期末基础分值与累计扣分的差。

第十条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等级。得分等于100的记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90小于100的记为“B”级;得分大于等于80小于90的记为“C”级;得分小于80的记为“D”级。同时在评价结果为“A”级的代理机构中,按年度代理项目中标(成交)金额进行排序,推荐前20%代理机构为年度优质“A+”级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公示。每个评价期(一年)结束后,县财政局将代理机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信用平台公示5日。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自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县财政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每年的履职评价结果,与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

第三章  履职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等级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履职评价等级为“A+”级和“A”级的,一般不对其开展监督检查,履职评价等级为“D”级的,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四条财政局将定期推送履职评价结果至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甘肃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民乐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