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3/2024-0001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0 17:10:58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民乐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优化我县政府采购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在民乐县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包括参与行为评价、履约验收行为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价。供应商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类。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参与行为相互评价20分(代理机构评价8分,采购人评价6分,评审专家评价6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3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50分。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第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供应商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七条 参与行为相互评价。初始分数为20分,评价周期为一个季度。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按照《民乐县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供应商)》(附件1)、《民乐县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附件2)、《民乐县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供应商)》(附件3)完成对所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采购人评价总分为6分,代理机构评价总分为8分,评审专家评价总分为6分。交易行为相互评价得分,即为评价期内被评价供应商参与所有采购项目的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八条 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初始分数为30分,评价周期为一年。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提交验收报告前,按照《民乐县政府供应商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附件4)完成对供应商的评价;1个项目仅限评价1次,满分为30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得分,为评价期内被评价供应商所有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九条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初始分数为50分,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及审计等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参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采购人)》(附件6)《民乐县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供应商)》(附件5)即时对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满分为5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得分为评价期末基础分值与累计扣分的差。
第十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得分等于100的记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90小于100的记为“B”级;得分大于等于80小于90的记为“C”级;得分小于80的记为“D”级。同时在评价结果为“A”级的供应商中,按年度参与项目中标(成交)金额进行排序,推荐前20%供应商为年度优质“A+”级供应商。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公示。每个评价期(一年)结束后,民乐县财政局将供应商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信用平台公示5日。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自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民乐县财政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
第十二条 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每年的信用评价结果,与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
第十三条 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等级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和“A”级的,一般不对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检等检查,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等重点监督和检查名单。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以下等级的供应商,如在
下一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比上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等级高的
评价等级,其信用等级修复为等级高的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 民乐县财政局将定期推送信用评价结果至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甘肃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乐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