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3/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3 11:12:39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民乐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本息偿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本息管理,稳妥有序推进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按计划偿还搬迁贷款,依据《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仅包括生态地灾搬迁有效衔接贷款、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困难户贷款。
第三条 搬迁户使用委托贷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将偿债资金足额存入本人贷款帐户,承贷银行扣收偿还的本金;搬迁户使用商业贷款的,由承贷银行根据搬迁户贷款还款到期时间按期划扣。
第四条 自贷款办理次年开始,搬迁户每年需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办理生态地灾搬迁有效衔接贷款和生态地灾搬迁贷款的搬迁户每年偿还1万元,办理了以上两类贷款之一并办理了脱贫困难户贷款的搬迁户,在每年偿还1万元的同时还需按困难户贷款合同要求在贷款期限内偿还贫困难户贷款本金。
第五条 县财政每年先行对生态地灾搬迁有效衔接贷款、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困难户贷款按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季度予以贴息,次年与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贷款金融机构和委托放款国有平台公司清算。
第六条 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贴息资金由省、市、县共同保障,搬迁户所办理的“5+N”贷款中,5万元贷款按照省市县8:1:1的贴息比例,县财政按照贴息比例每年承担10%的贷款利息(共5年)。搬迁户所贷“N”,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贴息。
第七条 财政对除上述三类贷款之外的贷款利息不予贴息,上述三类贷款因超过还款期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罚金财政不予补贴。
第八条 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各类贷款本金及利息偿还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进工作。各镇负责搬迁户基础信息审核,在每年还款时间内督促搬迁群众足额偿还本金。金融机构负责按季提供利息清单,并配合做好贷款本息核对、清算和催收工作。委托放款平台公司负责按季报送利息清单,配合做好贷款本息核对、清算和催收工作。县财政局统筹调度资金,足额贴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