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43/2023-00039 | 发文字号 | 民审办经责通〔2023〕6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审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24 09:04:16 | 是否有效 | 是 |
杨海年同志并民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民乐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2023年度全县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及县委组织部《干部离任审计通知书》(组审通字〔2023〕6号)的要求,经中共民乐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民乐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民乐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10月23日起,对杨海年同志任职期间(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开展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杨海年同志及民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届时将在你单位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根据有关规定,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上,由杨海年同志作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请认真做好准备。
审计组组长:李淑萍(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审计组成员:臧天旭(主审) 张永红 宋红红 马耀龙
中共民乐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民乐县审计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