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3/2021-00416 | 发文字号 | 民发改〔2021〕119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发改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发改局 |
生成日期 | 2021-11-05 17:26:43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住宅小区及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张掖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等问题的通知》(张发改价格成本〔2020〕30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了全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并对具体事宜做了说明。
我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上述《通知》执行。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能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等委托方先根据县住建部门制定的我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评价办法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星级等级,在上述《通知》制定的相应星级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内通过招投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后方可收费。
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二次供水转供费、二次供电转供费严格按上述《通知》执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要严格按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监督。
县住建、发改、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社区等部门单位将定期对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星级服务标准履行情况进行考评或测评,将考评或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考评或测评不达标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将指导物业服务双方重新约定星级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并对原星级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进行相应的降级降价。
附件:《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张掖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等问题的通知》(张发改价格成本〔2020〕30号)
民乐县发展和改革局 民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