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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命名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的决定

索引号 620722087/2024-00253 发文字号 民政发〔2024〕63号
关键词 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良好风尚;激励先进 发布机构 民乐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11-14 17:09:29 是否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为大力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良好风尚,积极倡导见义勇为精神,进一步宣传典型、激励先进,根据《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及相关工作要求,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予张正乐、樊有良、白天乐3人及葛毓斌、张鹏、夏多瑞、麻文姣、韩永海,张玉颋、马庚山、牛翠芳、尚丽萍2个群体9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荣誉称号,每人奖励现金5000元。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榜样引领作用,在新起点上再立新功再创佳绩。各镇、各部门单位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不断激发社会明德惟馨、崇德向善的内生动力,持续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关心关爱、走访慰问工作,积极营造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尊重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深化平安民乐、法治民乐建设奠定坚实的群众根基。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