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87/2023-00248 | 发文字号 | 民政办发〔2023〕86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3-11-01 14:23:43 | 是否有效 | 是 |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有关单位:
《民乐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民乐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7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办)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卫健局等单位具体实施,对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设加减分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
第六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通过年中评价、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和年终书面考核等方式进行,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落实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和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第七条 对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通过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日常工作情况考核、成员单位互评、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食药安委办评价等方式进行,对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县食药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第八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制定考核细则。县食药安委办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明确年中评价细则、督查检查细则以及年终书面考核细则。
(二)年中评价。每年8月,县食药安委办组织县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年中评价细则,结合季度调度情况和平时工作成效,对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阶段性工作成效进行评分。年中评价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20%。
(三)督查检查。每年9月至10月,县食药安委办会同县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督查检查组,依据督查检查细则对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督查检查报告及评分。督查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督查检查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15%。
(四)满意度测评。县食药安委办每年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改进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参考。满意度测评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5%。
(五)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按照年终书面考核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年终书面考核。县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年终书面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报送的书面考核材料进行评审,并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年终书面考核评分。县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对书面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年终书面考核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60%。
(七)综合评分。县食药安委办对相关单位的年中评价、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及年终书面考核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按照考核办法折算后,形成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
(八)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不同,从镇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两个类别分别评定。各镇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2名、管委会得分排在第1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2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 C级:
1.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谋划、指导、推动、落实不力,影响市食药安委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九)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严重影响市食药安委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六)其他应当为 D级的情形。
第九条 对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制定考核细则。县食药安委办根据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组织制定本年度考核细则。
(二)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材料。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县食药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查,形书面年度工作报告报县食药安委办,并报送考核材料。县食药安委办视情每年选取部分成员单位在县食药安委全体会议上进行述职。
(三)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县食药安委办组织县食药安委办副主任单位或县食药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分组对成员单位考核材料进行评分。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50%。
(四)日常工作情况考核。县食药安委办根据各成员单位执行县食药安委有关制度情况,对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分。日常工作情况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40%。
(五)成员单位互评。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就推动年度工作落实和协同配合情况相互进行评分。成员单位互评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10%。
(六)综合评分。县食药安委办对各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日常工作情况考核、成员单位互评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按照考核办法折算后,形成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
(七)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县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综合得分排在前12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2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1.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谋划、指导、推动、落实不力,影响市食药安委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九)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严重影响市食药安委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六)其他应当为 D级的情形。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县食药安委将考核结果通报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镇政府、管委会、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镇政府、管委会,由县食药安委负责同志约谈各镇(管委会)食药安委主要负责同志;对考核结果排名在最后一名的镇政府、管委会,由县食药安委办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提醒谈话。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由县食药安委负责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被约谈的镇、管委会及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药安委办。县食药安委办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食药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