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1/2020-00018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04-24 10:15:00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县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县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国家、省、市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参加学法的县政府领导干部范围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及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县司法局拟订,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各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参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部门单位学法制度,并报县政府登记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民乐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