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1/2020-0002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04-24 10:15:00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文件:《民乐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其他事项听证会一律公开进行。
第四条 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
(一)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运输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调整供水、供电、供热、供天然气、公共交通、出租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产品价格的;
(三)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四)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五)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行政决策机关提出听证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行政决策机关组织,决策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听证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以主要听证事项的部门为主联合组织听证。
第六条 符合听证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按照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听证机关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
第八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一般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工作。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申请。
第十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经办陈述人和公众陈述人。经办陈述人一般为2至4名,公众陈述人一般不少于10人。
经办陈述人由听证机关指派的人员组成。
公众陈述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听证机关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第十一条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相关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要求陈述或旁听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向听证机关提交报名申请。
听证陈述人报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听证陈述人。
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陈述人人数应当基本相等。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者利害关系各方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由听证机关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追加陈述人。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确定的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陈述意见;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听证机关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在听证会开始前,听证员应当查明听证会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听证发言顺序:
(一)经办陈述人;
(二)反对方或持有其他不同意见的陈述人;
(三)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四)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五)专家陈述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第十九条 陈述人在陈述或回答听证人询问、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时,应当保证其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机关应当对陈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第二十三条 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第二十四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退场。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公开情况;
(五)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员应当把听证记录当面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后签名盖章;陈述人核对记录无误的,可当场签名盖章;对陈述人拒绝签名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并形成纪要。
第二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15个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纪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提交听证机关。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听证会的内容,并附有听证记录。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的事项;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听证机关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将决策草案提请县政府审议时,应当附具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一)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人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二)主要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三)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四)陈述人临时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申请被接受,听证机关不能及时更换听证主持人的;
(五)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听证机关未按规定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公告听证代表名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经办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四)经办陈述人在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违反听证程序,造成听证无法举行或被迫中止的;
(六)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等扰乱、妨碍听证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民乐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