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1/2020-0002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04-24 10:15:00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上级授权由县政府执行或者调整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县政府县长代表县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行使决策权。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六条 县长、副县长可以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县政府有关部门承办(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提出单位”)可以提出相关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县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县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主办单位,其他部门为协办单位。
第三章 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要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条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此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通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听取和吸纳参会人员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论证会议或者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专家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听证
第十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三条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风险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风险评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其他重大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并客观公正作出评估。
(二)编制评估报告。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预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的背景和目的、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的内容和结果、风险预测、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等。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审议决定前,须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县政府不予审议,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方案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县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根据需要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发函,征求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提请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章 集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列入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规章;
(二)征求公众意见及吸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县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副县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县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需要报请县委或者市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县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县长指定牵头执行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八章 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具体的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县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三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跟踪调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由县纪检委依法追究决策承办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县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县纪检委依法追究执行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民乐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