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3/2024-0015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26 18:42:40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甘财资〔2023〕16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2024年5月21日,市财政局对《张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作了修订。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甘财资〔2023〕16号)精神,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草了《民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承接了《张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对部分工作措施进行了细化完善,将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改为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资产的,县财政局审核后由申请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