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87/2024-0024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4-09-14 15:42:11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完善我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机制,着力解决当前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来源单一、数量不足、渠道偏窄,部分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问题突出,以及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量大面广的问题,实现保护、治理、开发相协调,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促进构建我省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生态优美新甘肃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二、主要内容及有关政策说明
《实施意见》共分六部分。
(一)参与内容
规定社会资本可以参与的项目范围及工作环节。明确社会资本可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环节或全过程,重点强调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
(二)参与模式
明确了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应以资源导向型(ROD)和环境导向型(EOD)生态保护修复为主导模式,以自主投资、政府社会资本合作、公益参与等投资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EPC(EPC+F)、ABO、流域治理+片区开发的形式组织实施。
注:EOD(Ecology-Orientend Development)生态导向的开发模式,是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是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ROD(resource-Orientend Development)以资源利用为导向的开发模式,是指通过分析该片区可供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环境资源和其他资源,政府引导市场力量共同进行相关投入。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是指(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就是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竞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EPC+F是工程总承包派生出来的一种管理模式,F(Finance)指融资投资;该模式是指工程承包方为业主方解决部分项目融资款,或者协助业主获取国家或国际融资以启动项目。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一般称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由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交给政府部门。
ABO(authorize-Build-operate)即授权-建设-运营。由政府授权单位履行业主职责,依约提供所需公共产品及服务,政府履行规则制定、绩效考核等职责,同时支付授权运营费用。通常是地方政府通过竞争性程序或直接签署协议方式授权相关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并由其向政府方提供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服务,合作期满负责将项目设施移交政府方,由政府方按约定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
(三)重点领域
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领域和方向。该部分沿用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中的内容,因我省不涉及海洋,将其中的海洋部分删除。并对部分内容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实际进行了优化调整,包括森林草原生态系统、河湖湿地生态系统、沙化土地、自然保护地、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发展生态产业等8个重点领域,使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方式更加灵活、方向更加明确。。
(四)管理程序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管理程序,确保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能够科学化、制度化组织管理。一是明确立项程序和要求。二是明确引入社会资本的程序和要求。三是明确项目实施管理的要求。四是明确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五是明确项目实施后开展绩效及信用评价的要求。
(五)支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中的支持政策和近年来中央和省级有关支持各类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我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措施。主要分为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支持等5个方面,共16条。下面将从如何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角度进行解读说明:1.规划管控。政府通过开展相关基础调查,形成科学生态环境底图,编制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规划和实施计划等,使社会资本投资的方向更加明确,投资预期更加明显,避免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时无的放矢、甚至触碰生态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问题。2.产权激励。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程序、优化政策等手段,使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等权益的获得、使用等方面,得到适度的利益让渡和政策支持,激发其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一是为确保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收益的稳定性,由其修复治理形成的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可按最长期限确定,由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后形成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中,投资主体享有优先取得权。二是在需要修复后使用的建设用地出让过程中,可以带方案出让。三是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修复形成的建设用地,在出让过程中,按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进行供地。四是修复后形成的相关可交易指标(碳汇、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参照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交易,并将获得收益的一部分作为对投资主体的投资收益补偿。五是利于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允许社会资本开展保护性开发活动。六是在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要进行专利保护。3.资源利用。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对所需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仅限于建筑用砂石料),能够就地取材或废物利用的,可以无偿使用。有富余的,可以由政府依法出让,取得收益由当地政府支配。4.财税支持。通过财政资金支持、税收政策优惠,给予一定的特许权,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5.金融支持。在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给予其一定的融资便利,保证其投资的稳定性。
(六)加强服务保障主要是对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区、市)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中的服务保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根据实际进一步明确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细化管理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推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二是优化监管服务。提高服务效率,简化审批流程、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确保社会资本投资生态保护修复可持续开展。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典型案例示范,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