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9/2024-00299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农业农村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县能源服务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4-07-26 11:52:59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
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科发〔2024〕6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我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促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秸秆资源和综合利用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甘肃省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三、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将秸秆综合利用与“三农”工作重点任务紧密结合,紧盯秸秆田间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利用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运、加工、利用等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的思路,以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为目标,以“秸~饲~肥”“秸~沼~肥”“秸~菌~肥”等循环利用技术为主,以机械购置、技术服务为保障,将种植业产生的农作物秸秆转化为种植业的肥料、养殖业的饲料和菌业的袋料,将养殖业产生的粪料、菌业的袋料通过分解处理后转化为种植业的肥料,全面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将“生态包袱”转变为农民增收和产业致富的“绿色财富”,把资源禀赋的潜力转化为农业发展的优势和效益,稳步打造以秸秆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
四、建设任务
打造秸秆循环利用模式县,202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
五、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2024年中央财政下达民乐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530万元,按照《甘肃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主要用于支持秸秆“五料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补助、开展相关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重点对参与秸秆离田、收储、加工利用的市场主体进行补助。中央财政资金用于设施建设补助不超过其投资总金额的40%;用于设备补助不超过其投资总金额的60%(户用炉具补贴比例最高为75%),已享受农机补贴的设备不再重复补助;单个主体的补助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全株青贮玉米、尾菜、饲草、林业剩余物等与秸秆无关的补贴。
(二)补助标准
1.秸秆饲料化利用。对新建、扩建的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按项目设计能力一次性给予每1000吨秸秆10万元的补贴,青贮、黄贮最高不超过120万元,颗粒饲料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其他秸秆综合利用。对新建、扩建的秸秆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其他类型燃料化利用项目,按项目设计能力一次性给予每1000吨秸秆10万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支持标准化秸秆收储运中心和收储点建设,配套购置秸秆捡拾机、打捆机、粉碎机等设备。对新建、扩建的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站点),根据秸秆收储能力,按照10万元/千吨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以上补贴内容,高出部分由企业、合作社自筹承担。
六、建设期限
《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期限为2024年6月~2024年12月。
七、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中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技术指导,规范资金管理3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