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3/2024-0004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2-01 18:33:38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2024年1月12日,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发了《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甘财资环〔2024〕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23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8月底,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是10号文的配套政策。中央政策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作了重大调整,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按出让金额方式征收调整为按出让收益率和出让金额两种方式征收,解决了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并要求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部门细化本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制度。
为落实10号文提出的改革举措,深化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制度改革,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2.《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3.《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4.《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甘肃省行政区划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缴款及退库、新旧政策衔接、监管、附则,共六章38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确定出让收益征缴部门职责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一是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二是细化我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分成比例。探矿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级30%、市(州)15%、县级15%的比例分成。采矿权出让收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的,按中央40%、省级30%、县级30%比例分成;市(州)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的,按中央40%、省级30%、市(州)15%、县级15%的比例分成。革命老区、涉藏州县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三是明确出让收益费源信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监缴由财政部甘肃监管局负责。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至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办法和指导意见,明确我省征收方式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之前的按出让金额一种征收方式,调整为按出让收益率和出让金额两种征收方式。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我省涉及煤炭、金、镍、铅、锌等58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成交价以起始价为基准竞拍确定,我省起始价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成矿条件、勘查程度、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按出让金额征收的,我省涉及石英岩、大理岩、花岗岩等21个矿种,公开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市场竞拍价确定;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两者就高确定,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出让收益的10%,剩余部分按规定分期缴纳。征收方式调整后,矿山投产前仅缴纳成交价部分;矿产品开采销售后,按出让收益率结合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方式逐年征收出让收益,均衡了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了企业成本。
第三章缴款及退库(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103071404)”科目,统一按规定分成比例分成。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误缴、误收、政策性关闭、重大自然灾害以及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从“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下,按入库时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进行退库,并对退库申请程序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新旧政策衔接(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注重新旧政策衔接,维护市场秩序稳定。2023年5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继续缴纳剩余部分。对过去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自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明确予以补缴。
第五章监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监督管理,做到应征尽征,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