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3/2024-00017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0 17:28:05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民乐县财政局制定了《民乐县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张掖市《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指标攻坚突破方案》要求,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机制。研究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信用评价等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情况、供应商履约情况开展信用评价,为采购人依法选择代理机构、供应商提供参考依据。《民乐县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将在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民乐县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民乐县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过程中,于2023年12月20日至2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
三、《民乐县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包含的具体内容
该《办法》内容共四章,包括总则、信用(履职)评价、信用(履职)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和附则,该《办法》附件包括民乐县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采购人)、民乐县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采购人)、民乐县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采购人)、民乐县政府采购采购人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表(供应商评价采购人)、民乐县政府采购采购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采购人)、甘肃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采购人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采购人)。
四、《民乐县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主要特点
一是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有关要求,制定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评价周期。该《办法》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此周期开展的评价结果更完整,更具有代表性。
三是评价总分。其中:采购行为相互评价20分(供应商评价12分,代理机构评价6分,评审专家评价2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3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50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所占比重之大体现了监管的力度。
四是评价等级。该《办法》将评价等级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并且在评价结果为“A”级的采购人中,推荐排名前20%为“A+”级。
五是该《办法》中增加了信息共享的有关内容,即:县财政局定期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甘肃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