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5/2023-00178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住建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10 17:22:04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民乐县城市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镇供热服务》、住建部《供热工程项目规范》《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张掖市供热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由县住建局组织修订了《民乐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民乐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共分八个部分,分别是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设施管理、供热与用热、收费管理、应急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和《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城区集中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含应急备用热源)、管网布局,明确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约定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产权、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暖和停暖日期、室内温度、事故处理、收费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热用户端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五章 收费管理。明确了城区供热收费方式及标准,城市集中供热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直接收取,未经供热单位同意,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代收。
第六章 应急保障与监督。供热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应急资金及通讯设备等,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七章 法律责任。供热企业、单位或个人等热用户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
三、发文形式及公开属性
《民乐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由民乐县人民政府印发,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