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1/2023-0008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司法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30 16:29:18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管理安全规范,维护市场稳定,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张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根据本县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了2020年12月10日民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发〔2020〕107号)。
二、主要内容
原《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八章41条,修订后共七章37条,分别对县级储备粮管理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监督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县政府及管理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 计划。取消原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六条应急成品粮实行动态轮换,除动用外,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计划的规定。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购销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动用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指令下达。
第三章 储存。增加和细化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动用。增加了县级储备粮动用后的补库原则。
第五章 财务。优化了县级储备粮补贴费用的拨付、入库成本和贷款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明确了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在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职权。
第七章 附则。对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实施日期做出说明,以及原办法同时废止。
三、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原民乐县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0日印发的《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民政发〔2020〕107号)同时废止。
四、发文形式及公开属性
《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由民乐县人民政府印发,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