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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 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相关事宜》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620722051/2022-0049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4-02 11:48:27 是否有效

政策文件链接:增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相关事宜

一、制定《增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相关事宜》的必要性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人民群众对基本民生保障的需求不断增长且日趋多元。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推动民政服务从“特定群体”向“社会公众”转变,工作布局从“农村为主”向“城乡统筹”转变,更好实现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目标要求,需进一步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二、《增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相关事宜》主要依据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甘民发〔2017〕247号)文件,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37号)和《张掖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承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张掖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岗位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张掖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绩效评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张掖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起草。

三、《增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相关事宜》涉及的主要内容

《增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相关事宜》共有5大项内容。第一项是增加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名额。按照省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社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甘民发〔2017〕247号)中县(区)按照每5000名救助对象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乡镇(街道)按照每500名救助对象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的配备标准规定,综合全县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央及省市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下达情况以及各镇、社管委民政力量配备等因素,我县亟需配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25名(在2018年确定的16名的基础上增加9名);第二项是补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补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18名(包括申请新增加的9名和补充离开服务岗位的9名);第三项是购买承接主体及基本招考条件;第四项是购买服务人员岗位待遇。通过招考确定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每人每月应发工资为4704元(含五项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工龄工资每年300元(按月平均发放);派遣人员管理费按照每人每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2执行。第五项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来源。根据省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社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甘民发〔2017〕24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补充通知》(甘民发〔2018〕109号)及张掖市民政局、张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民发〔2018〕1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从年度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统筹2%的资金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