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96/2021-0003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05-28 15:07:11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财政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工资统发管理,维护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利益,增强财政统发工资透明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由于财政统发工资的报送、审核环节仍存在部门职责模糊、财经纪律要求不到位及责任追究不明确等情况,为切实发挥好各部门职责职能,解决工资统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资统发人员工资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维护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利益,制定本办法,力争统发工资管理规范有序,着力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二、财政统发工资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单位调整、财政审核、银行代发、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坚持各部门间密切配合,实现财政工资统发程序规范、职责清晰、纪律严明、财政资金运行安全。
明确统发工资管理中各预算单位、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代发银行、县财政局应承担的职责。
(一)各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工资变动的调整及送审工作,并对本单位统发人数和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县委编办。负责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的审核工作。
(三)县委组织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审核工作。
(四)县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审核工作。
(五)代发银行。负责将工资按时、准确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
(六)县财政局。对统一发放工作实行全面动态管理,负责制定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制度,协调与编办、组织、人社部门及代发银行之间的关系,审核工资预算,建立个人工资台账,组织调度资金。
三、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责任追究
(一)财政、编办、组织、审计、人社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制约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统一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因人员或工资变动调整不及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二)代发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若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财政局将终止其工资代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