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96/2021-0001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05-07 16:12:12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县属国有企业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企业投资经营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3号)、《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20〕5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民乐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二、主要内容
《民乐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共分七个部分,分别是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责及程序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介绍了编制目的和依据、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规定了在企业管控中、购销管理中、工程建设中、产权转让中、固定资产投资中、投资并购中、改组改制中、资金管理中、风险管控中县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哪些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责任。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规定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及损认定的证据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规定根据工作职责划分承担职责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规定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责及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及遵循的程序。
第七章 附则。对金融、文化等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处理另做说明,并对实施日期做出说明。
三、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四、发文形式及公开属性
《民乐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由民乐县委办公室印发,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