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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22087/2020-0030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10-13 10:59:12 是否有效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乐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一、修订的必要性、依据和修订过程

依据《甘肃省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09年7月县政府办以民政办发〔2009〕69号文件印发了《民乐县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后,为了与之相适应,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40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农水发〔2019〕2号)、《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民乐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民政办函〔2019〕1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实践,修订形成了《民乐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8章62条,从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管理与运行、供水与用水、水费收缴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个方面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运行责任及法律责任方面对农村供水予以规范。《实施细则》注重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用水户在农村供水中的责任、职责以及所属义务,更加注重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向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优质自来水和供水服务,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三、《实施细则》重要条款说明

第六、七、八、九条分别明确了县政府、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的责任,与《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民乐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民政办函〔2019〕102号)一致。

第十条 农村供水涉及的下列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一)农村供水工程及农村供水管理设施建设地方财政配套部分;(二)农村供水水质检验及监测费用;(三)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贴;(四)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造成经营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给予补贴。(主要依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第十八条 水质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造成经营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给予补贴。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受益村、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责任。供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水源取水口至村级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和村级结算水表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村级结算水表至各用水户入户分水口的供水设施由受益村组或村民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和维护。入户管及入户设施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饮用水供水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供用水双方应加强供水结算的计量设施管理维护,确保计量设施正常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四十条 对发展乡镇企业、庭院经济、规模养殖等的用水,在水源条件允许、确保群众饮水需求的前提下,由用水户提出申请,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核定用水指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行有偿供水,总量控制,定额供水。供水价格执行生产用水水价。

第四十一条 用水户在一年以上停止用水的,可向供水管理单位或村委会、村农民用水者协会报停供水,报停期间只征收基本水费;报停期间自行开启用水的,全额计征水费,并视情况补征损失水量;报停供水超过规定时间的视为自行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