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96/2020-0002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04-24 14:13:55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民乐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政策依据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民乐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上级授权由县政府执行或者调整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还有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等。《民乐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文主要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与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执行和监督及附则共八章内容。
三、注意事项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民乐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