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96/2020-00027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04-24 14:17:40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遵循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其他事项听证会一律公开进行。
三、主要内容
《民乐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主要是决策涉及以下六个方面事项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主要包括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运输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调整供水、供电、供热、供天然气、公共交通、出租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产品价格的;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的决策事项。
四、注意事项
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民乐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