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87/2020-0087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15 15:10:48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因机构改革,为加强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管理安全规范,维护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张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根据本县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了2018年9月3日民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发〔2018〕102号)。
二、主要内容
原《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七章42条,修订后共八章41条,分别对县级储备粮管理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监督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第一章 总则。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机关县粮食局修改为县发改局,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县政府。
第二章 计划。未作修改。明确了县级储备粮购销和动用计划的下达,县级储备粮分品种、分库点购销、轮换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动用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指令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章 储存。增加和细化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 动用。增加了县级储备粮动用后的补库原则。
第五章 财务。优化了县级储备粮补贴费用的拨付、入库成本和贷款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明确了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在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职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本章将原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40、41条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表述,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规行为和违规处理适用。
第八章 附则。对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实施日期做出说明,以及原办法同时废止。
三、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原民乐县人民政府2018年9月3日印发的《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民政发〔2018〕102号)同时废止。
四、发文形式及公开属性
《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由民乐县人民政府印发,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