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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办法

索引号
620722025/2025-00028
文号
民政办发〔2025〕1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教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5-03-25 09:23:16
是否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有关单位:

《民乐县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民乐县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食堂管理,推进食堂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和《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应当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坚持安全营养健康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坚持公开清廉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监督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县政府统筹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落实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核定用工人数。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管理制度,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定期开展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食材检验,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依据《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等标准规范,积极倡导健康饮食理念,为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医疗机构对食品安全中毒学生进行医疗救治。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积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大财政投入,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不断完善和提高学校食堂经费保障水平,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资;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健全完善食材采购制度。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对农副产品价格动态公布机制,实施价格监测和预警。

第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堂从业人员及食材供货商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食品安全副校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研究解决食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专(兼)职营养指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委会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原则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委会代表比例不低于50%,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食材查验、膳食经费收支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食堂供餐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必须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必须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食品安全、质量、价格、利润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须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员和食品安全员。根据学生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建立带量带价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须加强餐饮育人建设与营养健康教育,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将食堂作为学校德育、劳动教育的重要阵地,培养良好文明饮食习惯,努力打造健康向上的饮食文化。

第四章  食材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督促各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由县教育部门完善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将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蔬菜等食材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制定大宗食材招标采购方案,统一招标,统一配送。严格执行招标公示结果,规范询价,加强对供应商的月考核评价,建立健全供应商退出和替补机制,确保学校食堂采购的各类食材单价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

第十六条  学校须建立食材双人查验、复称验收制度,成立由膳食委员会成员为主的食材验收小组,对配送食材按合同履约验收,做好台账登记。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须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方法在食堂管理中的应用,推动食堂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发展。

第五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须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鼓励学校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学校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规范、详细记录台账。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须严格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使用“陇上食安”平台,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运输、销售记录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依据《民乐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学校须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每学期开学初对制定的方案进行修订并开展演练。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须建立健全采购、验收、贮存、加工、供餐、陪餐、留样、洗消等关键环节岗位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将采购、仓库管理、财务岗位纳入教师日常工作量,各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须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和财政保障情况,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100的比例合理配置食堂从业人员。鼓励学校通过先进技术手段减少食堂从业人员。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材处理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严格实行食堂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制度和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并做好检查和培训情况记录;学校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营养指导员和厨师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存档备查,无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七章  膳食经费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食堂财务管理须分别设置会计、出纳、库管等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食堂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核对银行存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财务内控机制,规范食堂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的管理。自主经营的食堂需独立开展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伙食费、捐赠、其他收入等。不得将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学校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账户,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现金结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伙食费资金。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中小学校预收的师生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按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确认伙食费收入。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和外来人员在学生食堂就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收取的伙食费应确认伙食费收入,不得直接冲抵成本。   

第二十九条  自主经营的食堂人工成本包括非财政保障的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食堂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调味品、蔬菜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可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及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成本。食堂的收支结余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津补贴等,严禁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聚餐等支出。

第三十条  食堂财务人员应对食堂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内容包括:一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不予受理;二是对弄虚作假违法的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三是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三十一条  做好食堂财务信息公开。一是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包餐制供餐的学校,每学期要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选餐制供餐的学校,要在餐厅售饭窗口醒目位置公开价格信息。二是公开食材采购信息。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开公示大宗食材采购品种、数量、价格及金额,及时公示大宗食材统一采购流程、中标单位等信息。三是公开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食堂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四是公开公示通过招标方式遴选的校外配餐单位、食堂承包商、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以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校须建立校园膳食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和投诉奖励机制,落实陪餐制度。建立健全食堂管理人员工作考核奖惩机制。每月开展1次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30%比例师生参与的用餐满意度测评,按规定及时公开测评结果。原则上每2年完成一轮膳食经费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管理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或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缓报、滥用职权、挪用膳食经费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