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现将《民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3日
民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运高效,根据《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张掖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全县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民乐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联合下达;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工作和轮换验收工作;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列入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承储企业,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六条 县农发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县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获年限、品质状况和安全储存周期下达轮换计划。原粮和食用植物油轮换计划执行期为1年,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
(一)原则上小麦5年(以收获时间计算,下同)、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农发行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确需变更、调整县级储备粮储存点或仓号的,调整存粮的仓库必须符合县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必须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并备案。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需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保障市场粮源充足,运行平稳。可适时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或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销售轮出粮食,轮空期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粮油轮入比例,减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选择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流程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采取直接收购的,订单收购以订单价格为收购价,直接收购以企业挂牌价格为收购价。订单价格和企业挂牌价格要有参考依据、形成过程等印证资料。
县级储备粮轮入采取批量采购的,可以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一组织进行,也可以由承储企业自行进行。
第十五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1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县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自主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特殊情况需增加自主销售量时,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第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农发行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及早准备,抓好计划落实。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完成后,承储企业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农发行等部门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
(三)县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县级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县级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相应的补贴费用,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民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民政发〔2020〕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