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现将《民乐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3日
民乐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根据《甘肃省省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张掖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是县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应急成品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粮权和动用权属县政府,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粳米),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品种为菜籽油。
第五条 应急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民乐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各司其责进行管理。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应急成品粮的储备规模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应急成品粮储备总量计划,根据消费市场情况确定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分品种数量,落实到承储企业,对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实施行政监管。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工作,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九条 县农发行负责应急成品粮储备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管理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加强日常监管,配合做好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动用工作。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承担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筹措、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民乐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
(二)属于我县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县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三)具有仓储保管能力,自有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承储的应急成品粮承储总量,空置仓容满足倒仓并垛的需要,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应急成品粮承储任务的企业,通过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终止承储合同,取消承储资格,退出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应急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应急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不再具备应急成品粮承储条件的企业,县发展和改革局视情况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退出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三章 承储管理
第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总量计划,按照适需优储、降本节费原则确定分品种储备成品计划;按照布局合理、利于调控、便于监管的原则,从备选名录库中选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成品计划,签订承储合同,落实承储任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和签订的承储合同,落实储备任务,并及时报告储备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浸出菜籽油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建立质量档案,详细记录应急成品粮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可留存样品。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应急成品粮包装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规格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一)应急成品粮仓垛必须悬挂“民乐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油)”专牌。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
(二)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报“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卡”及“库存货位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帐,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落实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应急成品粮质量及市场等情况确定。除紧急动用外,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二十五条 应急成品粮财政补贴实行定额包干使用,按规定程序列入县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县农发行办理贷款业务。
第四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动用应急成品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应急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动用应急成品粮时,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动用结束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三十条 局部区域面临或出现粮油脱销断供紧急情况但未触发动用机制前,在不产生价差损失和动用费用,且能及时补库的前提下,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以采取轮换调拨方式调用应急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避免触发动用机制,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动用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应急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应急成品粮监督检查机制,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应急成品粮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民乐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民政发〔2020〕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