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现将《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3日
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张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稳定粮食市场等情况的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督促承储企业严格落实储备任务,加强日常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价差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工作,并及时、足额拨付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再评价。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民乐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安排部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具体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全责,对县级储备粮仓储保管、安全生产、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目标责任书等方式进一步靠实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等相关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县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获年限、加工时间、品质状况和安全储存周期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购销、轮换、动用等计划执行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上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由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备职能的县属国有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租仓储存必须报发改局审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民乐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库区周边无威胁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二)库区有效仓容、罐容达到县级储备粮仓储的最低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满足县级储备粮轮换、调运等物流要求;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管理制度,配备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储粮等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政策及业务规定;
(三)必须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及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五)加强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混存、串换县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
(五)以县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采购入库粮食必须是当年或上年收获,质量达到国标三等及以上,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经第三方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及时清仓出库不宜存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各镇、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轮换、轮换价差补贴及检验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由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年初拨入县农发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及时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检查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县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民政发〔2020〕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