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民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民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轮换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运高效,根据《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县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承储企业按照县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或上年度收获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县政府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农业发展银行民乐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民乐县支行)联合下达;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工作和轮换验收工作;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的使用和审核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发行民乐县支行根据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县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获年限、品质状况和安全储存周期下达轮换计划。原粮和食用植物油轮换计划执行期为1年,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
(一)原则上小麦5年(以收获时间计算,下同)、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民乐县支行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承储企业变更、调整县级储备粮储存点或仓号,必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并备案。
第十一条 因宏观调控需要,轮换计划下达前,县发展和改革局可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选择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流程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采取直接收购的,订单收购以订单价格为收购价,直接收购以企业挂牌价格为收购价。订单价格和企业挂牌价格要有参考依据、形成过程等印证资料。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采取县外采购的,主要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可以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一组织分批次进行,也可以由承储企业自行申报进行。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出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择时、择价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竞价交易。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轮出县级储备粮,要根据市场特点、竞买方的购买意愿和实力,合理、灵活设置仓单,不得随意设置大仓单,抬高入市交易门槛,拒绝小客户入市交易。
第十七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1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县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自主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特殊情况需增加自主销售量时,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自营加工轮出的县级储备粮,可以自主轮出销售,其结算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品种同等级的县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或者比照同期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执行。自营加工轮出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和价格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应当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轮入粮食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等损失;
(三)县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县级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弄虚作假,骗取县级储备粮验收检验结果或文件;
(六)县级储备粮轮换未进行验收或轮换的县级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财政补贴;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其相应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以上;
(三)未按本办法第四章轮换管理相关要求方式进行轮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民乐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