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7/2024-00165 | 发文字号 | 民交发〔2024〕71号 |
关键词 |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选择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9-04 11:38:38 | 是否有效 | 是 |
为加强我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集中解决全县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车辆资质方面
1.是否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2.是否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或出示相关证明,车辆《道路运输证》是否有效;
3.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为;
4.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5.是否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6.是否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7.是否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并在有效期内。
(二)人员资质方面
1.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是否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2.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有效;
3.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类别。
(三)卫星定位动态监管方面
1.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并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至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是否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
(四)规范服务方面
1.是否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2.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3.是否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是否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我局成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臧晓琴同志任组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301办公室,由赵伟东同志负责日常工作安排。
(二)强化源头监管。摸排辖区内加油站、酒精厂、化工厂、烟花爆竹厂等危化品企业,全面掌握其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运输资质、安全性能,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工从业资格,运输货物种类、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等相关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确保危化品运输源头安全;联合乡镇、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深入开展摸排工作,对摸排发现的企业、种植户、农户等非法运输危化品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做到“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与企业经营资质、车辆运输资质、驾驶人从业资格挂钩,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吊证的吊证,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运输成本。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纳入“黑名单”。
(四)强化宣传告诫。通过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方式,教育广大成品油用户不非法运输危化品,引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养成良好运营习惯的自觉性。
(五)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广泛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道路安全运输的认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和监督,鼓励支持举报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附件:民乐县交通运输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