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8/2024-00237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林草种苗;质量管理;质量监督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林草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林草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11 16:40:11 | 是否有效 | 是 |
根据《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草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县积极开展2024年林草种苗管理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林木种苗储备统计工作
为摸清我县林木种苗储备情况,做好林木种苗市场保障,县林业技术推广站组织人员对全县育苗单位育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经调查,我县主要育苗品种为樟子松、云杉、油松、圆柏、榆叶梅、长枝榆、玫瑰、海棠等,育苗面积约1.2万亩,其中本年度新增育苗面积73.54亩,可出圃各类苗木385.7万株。
二、严格落实林草种子质量管理
民乐县林草局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草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梳理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严格《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对12家具备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准予行政许可。为进一步优化辖区林草种子市场环境,我县定期对辖区内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等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21家到期未延续企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进行注销。为进一步落实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我局严格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县域内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抽查工作,对部分生产经营档案存在整理不及时、不规范的企业和个人下发整改通知,确保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
三、全面加强林草种子质量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林草种子质量,保障当地苗木市场健康发展,我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针对辖区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和经营的主要造林种苗质量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病虫害防治、苗木培育等问题提供技术指导,确保符合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同时,根据《种子法》有关林木良种的规定要求,我局在编制规划、作业设计以及实施方案时,要求各编制单位按照《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林木良种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明确良种使用目标和质量要求,确保辖区内林木良种使用率保持在75%以上。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苗木供需结构性不平衡。随着近几年我县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林业工程的大规模实施,我县苗木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也存在苗木生产种类较为集中,部分苗木产能过剩,主要以樟子松、云杉、油松为主。二是苗圃地分布零散,管理难度较大。三是林木良种品种单一,苗木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我县苗木生产经营者大都以个体经营为主,受育苗专业知识体系不健全,育苗生产技术水平不够,育苗地分散难管理等因素影响,我县林木种苗生产现代化水平低下,规模化生产程度不高,林木良种培育发展速度缓慢,林木种苗质量参差不齐。
五、下一步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局将强化专业技术指导,最大程度保障本县域苗木生产经营活动向良性发展。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行业服务。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要站在市场前沿,学习和掌握先进育苗技术,广泛收集各类种苗信息,通过举办各类技术培训或讲座,将新信息、新技术送到田间地头和老百姓手中。同时要积极搞好林木种苗业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服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规划,制定出中、长期育苗规划实施方案,做好苗木的宏观调控,为造林绿化工作把好第一道关。
二是以国有场、站、圃为主,辐射带动全县种苗产业。面对种苗市场“千帆竞发”的局面,国有场、站、圃要依靠自身的资源、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继续发挥“龙头”示范带头作用,与粗放型生产的育苗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深入贯彻《种子法》,严格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发放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林木种苗。建立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队伍,配备设备,培训人员,层层把好质量监督检验关,杜绝假冒伪劣种苗用于造林绿化。
四是加强种苗信息管理工作,以信息引导市场,制定科学规划,提前安排年度计划,超前发展林木种苗生产,努力提供品种对路的良种壮苗,减少种苗生产供应的经济损失。加强造林部门和种苗管理部门的协调,造林规划早制定,任务早下达,种苗早准备,通过调控和信息引导,保持种苗供需总量的基本平衡,避免苗木市场的大起大落,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同时,根据林业建设面临的供求关系和消费多层次变化需求,开展多元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