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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民乐县个体诊所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61/2024-00318 发文字号 民卫发〔2024〕7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卫健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24-06-24 17:25:51 是否有效


各诊所:

为了规范我县个体诊所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民乐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日

民乐县个体诊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个体诊所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经县卫生健康局登记备案,依法取得《诊所备案证》的各类诊所。

第三条 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严禁出租、借用、转让、涂改、伪造《诊所备案凭证》,个体诊所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 个体诊所门牌、医疗文书、票据等标识与机构证上审批一致。设置公示牌,公示机构、人员执业资质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

第七条 个体诊所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主要负责人外出(3天以上)需向卫生健康局请假报备,发现一次不报备的个体诊所年度考核扣10分,依次累加。

第八条 个体诊所应当对接民乐县个体诊所管理视频监管系统,主动接受监督,未对接成功或者不正常运行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九条 个体诊所不得聘任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戴胸牌,穿戴工作衣帽和口罩,执业活动中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操作规范。

第十条 个体诊所要建立健全医师职责、护士职责、消毒管理职责、三查七对制度及医疗废物处理、传染病防治、药械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上墙。有专兼职人员使用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卡和登记簿并按时限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一条 个体诊所要重视医疗安全,加强医疗缺陷管理,制定有医疗差错事故防范措施及其处理记录。年内发生一次医疗纠纷,年度考核中扣3分,再次发生的扣5分

第十二条 个体诊所认真落实诊疗场所的清洁、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门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医疗废弃物处置记录本、消毒登记本、高压灭菌及质控登记本齐全且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合理用药、合理使用抗生素,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书写处方、门诊病历。按规定妥善保存、归档(处方1年、门诊日志或诊疗登记2年)。

第十四条 个体诊所设置预检分诊点,对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如实填写门诊日志,登记病人信息,并及时转诊。如遇发热患者,立即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个体诊所要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及废水,必须使用专用包装袋、容器(有标识)分类收集,按时限集中处置并有相关记录。配备污水处置设备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个体诊所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试剂以及违禁药品。

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各诊所及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