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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镇法律顾问制度

索引号 620722082/2022-0076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新天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新天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2-21 14:55:23 是否有效

为了提高我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我镇法律工作者受我镇综治办的指派,担任我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我镇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我镇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我镇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我镇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我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我镇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综治办联合应聘。

第三条 我镇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担任我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七)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 担任我镇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 我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 我镇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我镇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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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