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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化镇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索引号 620722080/2024-0455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顺化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顺化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11-14 09:27:03 是否有效

为加强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范往来结算票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票据管理的相关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范往来结算票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甘财税〔2015〕87号)规定,结合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的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第二条界定的,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村级票据),是指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往来结算以及对外非经营性财务结算的票据。对外非经营性财务结算时,开具往来票据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拨款、补助收入时使用。

第二章 村级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

第五条 村级票据分为两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成员之间发生收款业务,及与外部单位发生非经营性收款事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适用范围:按有关规定向农村集体内部成员筹集的“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村内依法依规向村民分摊收取的共同生产费用、向农村集体内部成员收取的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发生的其他暂收暂付、代收代付等往来款项;收到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拨款、补助收入。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无法取得国家规范的合法票据结算业务时开具的付款凭证。

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成员发生付款事项及零星开支无法取得国家合法票据的支出事项,如雇佣村民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零工劳务费、购买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货款等。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为两联,包括存根联、记账联;以上各联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

第七条 存根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备查,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记账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做记账凭证。

第三章 村级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移交和核销

第八条 镇财政所根据本镇村级票据的需求量,向县级农经机构申报数量后,由县级农经机构向县级财政部门统一领购。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财政所领取村级票据。

第十条 镇财政所要建立村级票据领购制度,设立《村级票据领用登记簿》台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级票据领用、使用、作废、核销情况详细记录,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镇财政所对财政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镇财政所是单位各类财政、财务票据的管理部门,统一向有关办公室、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购(领)、统一保管、集中核销各类票据,各有关使用票据的人员分次限量领用和验旧领新收据,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镇财政所设票据管理岗位,所有票据由三资管理专干进行管理,建立票据台账,具体负责票据的申购、保管、登记、发放和核销等工作,每年向各村发放的财政票据由村级报账员进行管理,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十三条 对违规使用票据,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对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与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按规定手续履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使用村级票据,确保村级票据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启用时,应及时检查有无缺页、号码错误及破损等问题,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镇财政所报告情况,核实后进行调换,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票据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保证票据联次完整。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 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在各联次上同时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

第十九条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应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对于故意隐瞒、不能及时上报导致发生损失等后果由该财务人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财务票据的移交备案

第二十一条 镇财政所、各村应规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上级票据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若因未进行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不全造成票据遗失等情况发生,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前任票据保管人员承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一律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到上级票据管理部门进行领取。根据当年各种票据的使用情况,做好下一年度的用票计划,并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上级票据管理部门上报本年度票据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票据领用计划。镇级票据专管员按月对票据的领用、核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账与票据实际使用情况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出现票据遗失、损毁等情况的要及时上报上级票据管理部门。对于不及时上报、刻意隐瞒票据使用情况以及故意损毁、遗失票据的行为,镇财政所同镇纪委严肃问责,对于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票据使用和镇财政所要加强票据的日常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