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45/2020-0000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统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统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0-01-09 15:57:00 | 是否有效 | 是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常规统计工作检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局统计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四上企业”及相关乡镇主体进行现场抽查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综合股牵头,从本系统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和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四上企业”及相关乡镇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四上企业”及相关乡镇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四上企业”及相关乡镇的数量不低于“四上企业”及相关乡镇名录库总数的10%,具体抽查时间由相关责任科室安排。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数据造假、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涉及数据造假等事项,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和“一抽查一通报”的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数据造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四上企业”及相关乡镇主体,纳入企业诚信平台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违规名录进行重点监管,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四上企业”及相关乡镇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