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65/2020-0000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0-01-03 15:31:39 | 是否有效 | 是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照《民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民政办函〔2019〕30号)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乐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县应急管理局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适用于县应急管理局机关相关股室、执法监察大队对全县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执法检查、暗访暗查等监管监察活动。
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公开透明和谁检查谁公开、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各股室、执法监察大队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计划》时,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监管检查一般企业的主要方式,科学安排全年的监管检查工作。
第二章 抽查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导协调和组织运行。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内设机构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股、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等。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具有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执法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三章 抽查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应当更新一次。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列为抽查对象:
(一)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中被列为重点监管的;
(二) 本年度内已被抽查或监管执法检查3次(含3次)以上的。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县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抽查内容,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和方式。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主动录入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或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业务股室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抽查类型和程序
第十三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业务股室按照确定的抽取比例,从相应的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对象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以机选方式操作和实现。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名单。
第十六条 每次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相关业务股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通过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机选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随机确定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
相关业务股室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属专业要求、任务特点等情况,结合实际选择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实施执法检查时,随机确定的执法人员应共同参加。如遇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主动回避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履行检查工作的,应由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业务股室再行随机抽取递补。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时需要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由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业务股室按有关规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为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鼓励不同业务股室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进行联合抽查。
相关业务股室可协调沟通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联合抽查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五章 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按比例进行。相关业务股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业务股室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管对象,可以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第六章 抽查工作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业务股室应当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应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相关业务股室依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二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时,相关业务股室对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照片、录像等资料,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和安全生产专家及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县应急管理局对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和安全生产专家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业务股室应当加强随机抽查材料及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执法档案。
第七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八条 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业务股室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按相关规定录入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信用张掖和执法信息公示采集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对抽查结果正常的生产经营单位,说明检查情况、过程;对抽查有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信用张掖和执法信息公示采集系统进行公示。
对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生产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股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